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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吉山村上吉山村南郊

年1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54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安市年度第一、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位置

第一批:燕西街道办事处吉山村、上吉山村,燕南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永浆村。

第二批:槐南镇洋头村

被征收村及土地面积

第一批:

永安市燕南街道办南郊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其它草地0.公顷;

燕南街道办永浆村水田1.公顷、林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河流水面0.公顷;

燕西街道办吉山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

燕西街道办上吉山村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

第二批:

永安市槐南镇洋头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批:

第二批: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月22日至3月9日,复核时间3月10日至3月14日。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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