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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

永安市兴泉铁路建设街道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地类

补偿标准

备注

菜地

8.6

耕地青苗费,其中菜地元/亩、水田元/亩、旱地元/亩。

水田

7.4

旱农地(在册)

4.2

注:原属耕地的人工营建鱼塘(包含其它养殖设施),土坝建塘费按元/亩补偿,石砌建塘费按元/亩补偿。

(二)园地、林地补偿标准

1、征收园地、林地,土地补偿统一按耕地年平均产值元/亩的标准进行测算补偿。

2、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9.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6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3.5倍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年平均

亩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倍数

补偿费

倍数

补助费

6

3.5

3、征收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4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2倍补偿。

年平均

亩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倍数

补偿费

倍数

补助费

4

2

4、果树和林木补偿费计付标准

(1)果树和其他经济林补偿费,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2)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说明:①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②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③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④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3)用材林补偿费,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4)零星珍稀树种补偿庭院零星花树种补偿标准一览表香樟、楠木等树种补偿标准

注:胸径80cm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三)在耕地上种植绿化及珍稀苗木移植费用

项目

种类

单位

1.5米以下

胸径2cm~5cm

胸径5cm以上

绿化及珍稀苗木

(四)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元/亩补偿(即×1.5)。

二、房屋﹙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取得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单价测定为框架结构元/㎡,砖混结构元/㎡,砖木结构元/㎡,木结构元/㎡,土木结构元/㎡。

2、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一: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3、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标准(附表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指导单价表)。

(二)房屋﹙住宅﹚拆迁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2次=12元/㎡补助,搬迁补助费低于元,按元补助。

(2)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若安置地交地时间超过过渡期限,按超出的期限继续计补临时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平方米计补。

(3)房屋拆迁零星安置标准按被拆迁户住宅底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安置用地补偿按元/㎡及“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和土地平整)费用按80元/㎡,即按住宅底层建筑面积×1.5倍×元/㎡﹦元/㎡,由被拆迁户包干。

(4)集中安置的安置地补偿和“五通一平”开发费用,按实际成本统一支付给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由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新村规划进行安排。被拆迁户原住宅底层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多出的面积按零星补偿标准(含“五通一平”费)元/㎡进行补偿;被拆迁户原住宅底层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安置地的安置费用按零星补偿标准(含“五通一平”费)元/㎡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入户的水、电表和电信、闭路电视由拆迁户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2、拆迁安置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坡地。

3、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

4、房屋拆迁未明确的项目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三)奖励措施

被拆迁人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按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完成搬迁拆除并经验收的,按合法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或未按时交房拆除的,不予以奖励。

三、个别特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庙宇(含民主庙、土地庙)、道教用房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房屋住宅标准补偿,若与被拆迁单位协议不成,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2、果园、鱼池看守房和其他农业生产性用房,且有前后门、窗、有水泥地板、有隔墙隔间,通电通水的按管理房项目补偿。

四、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搬迁补偿

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协商不成的申请裁决。

五、坟墓迁移补偿

1、土坟每座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葬埋1个金斗或棺木,且年限较久可拾骸入金斗,如同穴中另有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加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元。

2、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年限未到不能拾骸入金斗的,确需移棺的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街道指定的安葬地或公墓安葬,每例另加移棺补助元。

3、砖混结构的坟墓每座1元。如同一座墓(洞穴)中存在一墓多葬或棺金合葬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条给予加发迁移补偿。

4、三代以上坟墓在补偿标准上加发补助费0元/座。对于年代久远的,涉及人员较多,墓碑标志明显,管理水平好,建造考究有影响的祖坟,迁移补助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确定。

5、在迁坟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坟墓坐落地的所在街道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迁移,统一编号安葬到指定的地点。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迁移补助费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造册上报核销。

六、其它事项

征地拆迁面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测确认。

七、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取、弃土场、工棚、施工便道等)要本着“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按照省、市有关临时用地管理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

附表一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附表二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一)

附表二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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