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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积极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确保

今年1月,永安市开始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老有所养。

养老保障政策规定年龄满60周岁已离岗的村医,由财政给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60~69周岁的村医,每月按当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工龄计发;

7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按当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工龄计发。

60周岁以下的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含商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个人年缴费额度达到元,市政府补助元;工龄满30年的且个人年缴费额度达到元及以上的,市政府补助元。个人年缴费额度未达到元,政府不予补助。

46~59周岁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保险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最多可补足15年,补缴部分按上述标准由市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享受缴费期政府补助,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的乡村医生,到60周岁后,凭社保经办机构待遇领取证明,可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45周岁及以下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个人年缴费额度未达到元的不予补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目前正努力做好乡村医生工龄认定、养老补助申请及参保申请的审核工作。(葛坤全)

乡村医生是我国一支特殊的农村卫生队伍,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村的乡村医生能够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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