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严惩。
2
在永安市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永安市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永安市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永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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