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新闻
沙县法院召开司法警察大队
警务保障会议
4月9日,沙县法院召开司法警察大队警务保障会议,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规范性文件,会上,院长张建章强调: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将警务保障工作规范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以最高的标准从严从细抓好警务保障工作,确保警务保障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进一步创新、提升工作思路和方法。
永安法院成功办理首件
外省执行案件跨域立案
永安市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与中铁某局集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均不在永安市,永安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需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某开发区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立案材料。鉴于目前仍处疫情防控期,该院立案庭干警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困难后,建议其进行跨域立案。4月10日,该院立案庭对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录入当事人信息,上传相关立案材料,并将电子诉讼材料发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实时在线审核,仅15分钟就完成了此次跨域立案。
清流法院“收调一体”15分钟
快速化解一起讨薪案
廖某某于年11月至年6月3日份在被告罗某某经营的工厂上班,因工资一直未被全额支付而离职,经过结算其被拖欠工资元。廖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4月8日将罗某某诉至清流法院。立案庭干警对案件进行识别后,启动一键“收件+调解”无缝衔接纠纷化解模式,通过电话与身处异地的被告沟通,经过协商后,双方同意进行分期付款。立案庭干警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移动微法院平台签署调解笔录,并电子送达相关材料,整个过程仅用时15分钟。
大田法院开展岗前廉政教育谈话
4月9日,大田法院对新入职的7名干警进行了集体岗前廉政教育谈话。会上,该院纪检组组长肖海对新入职工作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并给予殷切期望。会后,7名同志纷纷表示将牢记岗前廉政谈话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廉洁履职,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法院审判事业增光添彩。
三元法院维军合议庭走访
三元区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
4月9日,三元法院副院长魏治文带领维军合议庭到三元区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走访,详细了解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并与相关负责人就如何进一步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推进法院司法拥军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泰宁法院在线审理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
4月10日,泰宁法院在线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易某购买石板材,双方于年结算,张某尚欠易某石板材款10万元,并立下欠条一份,约定年2月底前还清。届期,张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易某故诉至法院。因被告张某在外不便到庭,承办法官组织远程视频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大理石板材款10万元。
建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租赁合同纠纷
近日,建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年9月,原告建宁县黄坊乡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省某禽业有限公司签订《扶贫专项资金投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将30万元扶贫资金投入给被告,用于厂房建设及添置设备等,建成后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被告经营。被告应为该村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并每两年支付租金1.8万元。随后,原告将30万元扶贫资金支付给被告,被告支付年至年租金。第二次支付租金时,被告以暂时困难为由一拖再拖,后称公司已注销,不愿再支付租金。经调查,被告于年7月成立清算组,年3月作出清算报告解散该公司。经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租金1.8万元,并返还厂房及机器设备。
尤溪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开展
安保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演
4月9日,尤溪法院法警大队组织全队干警开展机关安保及突发事件处置演练,通过预设外部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的方式,训练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案例普法
明溪法院
明溪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许某投资生态养殖场,在养殖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配备相关防护措施等,导致工人何某、李某在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进入未进行通风、有毒气体浓度未检测的管道内从事疏通作业,造成二人中毒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许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家属出具谅解书,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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