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永安市溪源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地〔〕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安市境内农用地54.公顷(其中耕地8.公顷)、未利用地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安市洪田镇黄龙村园地1.公顷、林地0.公顷,湍石村水田8.公顷、园地6.公顷、林地22.公顷、其他农用地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2.公顷、其他土地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安市溪源水库建设用地。
二、永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永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永安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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