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号
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道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公路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沙政地〔〕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1.公顷。同意将沙县境内农用地47.公顷(其中耕地25.公顷)、未利用地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沙县虬江街道安坪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茶丰峡村水田1.公顷、旱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长红村水田1.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茅坪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山峰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水南村林地0.公顷,洋坊村水田0.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5.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镇头村水田14.公顷、旱地1.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2.51公顷、其他土地1.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柱源村水田3.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0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公顷;使用国有林地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公顷、其他土地1.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沙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沙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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